金融监管总局规范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

  上海证券报记者1月6日获悉,金融监管总局日前印发了《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以有效防范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促进金融机构衍生品业务稳健发展。

  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是指未通过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办法》适用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及交易对手一方为金融机构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掉期(互换)、期权及其组合。

  《办法》明确了保证金要求、合格担保品及管理、争议解决、跨境交易等方面的内容。

  在保证金要求方面,《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应当将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符合集团风险偏好和资本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应在法人层面统一实施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计量方法,准确体现交易投资组合潜在风险暴露和当前风险暴露的水平,并确保在高置信度下全面覆盖交易对手的违约风险暴露。

  其中,初始保证金用于缓释衍生品交易对手发生违约后,潜在风险暴露进一步扩大的风险;变动保证金用于缓释与存量衍生品交易净额结算组合每日盯市价值相关的当前风险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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